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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行政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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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咨询两个问题:1、贵部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我单位上级是参公事业单位,但我们属于该单位下属的企业员工,那么是否应该执行这个规定?2、如果执行,那么关于市内交通费,如果员工出差在北京市内自己乘坐交通工具去机场、火车站,到了外地有相关单位到机场或车站接送,对出差人员是否应该发放当日的市内交通费?恳请贵部在百忙之中回复,谢谢!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文件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因此,企业不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的适用范围。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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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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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务车更新购置新能源车,因公车各项费用需要独立公示,新能源车就需要一车一桩一电表独立使用计费。实际购车中有些公务车送充电桩,有些不送,请问如不送充电桩需要单独购买的,充电桩能否计入公车购置成本(参照其他送的电桩应该也是成本计入车价)?不能计入购车成本又是否能计入公车运维费用?还是单独计入固定资产?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因此,如果充电桩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确认条件,充电桩与公务车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分别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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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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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假设:省科技厅从省财政厅取得一笔财政拨款,然后省科技厅将这笔财政拨款再拨付给市科技局,请问对于市科技局来说,在记账时,收到的这笔款项是否应该算作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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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行政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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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在财行[2013]516号文件未找到。请问在哪个文件能找到。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已随同文件印发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您可结合工作需要,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的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查询相关开支费用标准。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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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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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您好,《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第二条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账中提到:“(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请问,年初预算前下达前(1-3月),我单位已通过实有资金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是否可以在当年预算批复下达后(预计4月)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的情形,资金划转时间是否有具体要求?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严控预算单位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正式预算下达前,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已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部分预算指标,用于满足预算单位年初资金支付需求。预算单位可以使用上述预算指标,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委托收款,无需通过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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