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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3-31]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里的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怎么理解,比如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邮件回执,3月19日某一潜在供应商制作文件时发现其收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有损坏打不开,质疑并要求重新招标,那么此时质疑的计算日期应该是2021年3月5日还是3月19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供应商在3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质疑期限从3月5日起算。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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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3-31]
根据规定,财政部门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监督监察决定)后,应当挂网公示,但是对于挂网公示多久却没有具体规定,请问最长需要公示多久。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公告期限作出规定,但相关期限应具有合理性,并达到公告效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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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3-31]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要注明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现有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招投标,联合体协议内容注明的各成员承担责任及义务都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实际是两家承担的责任义务写反了!!有人质疑他们联合体协议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协议内容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资质及加分项目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废标?这个该怎么评判?
留言所述相关问题,需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3-31]
现在手里有点闲钱,想贡献给国家国防建设,但是从来没有见过国防部的捐赠渠道,这个有捐赠的渠道吗?
对您的家国情怀深表敬意!就您提出的向国防部捐款事宜,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中对此作了进一步诠释。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接受捐赠:一是在救助灾害时可以接受捐赠;二是应境外捐赠人的要求,政府可以接受捐赠。您的捐赠事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如您想进一步了解,请直接联系国防部咨询具体事项。
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3-29]
国库司领导您好,有个事情想请教下。现在一个采购项目A供应商在前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质疑不成立,开标当天网上报名发现这家供应商报名了,开标环节未参与,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质疑符合94号令11条的要求吗?代理机构应该受理质疑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A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