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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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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产品贡献“评分项,磋商小组对所投产品品牌生产厂家对体育事业的捐赠、赞助、冠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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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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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公司投标某竞争性磋商项目时,在符合性审查阶段,磋商小组以未响应所有技术及服务要求的实质性条款而废标,我公司在技术及服务要求应答表内根据技术及服务要求逐一应答,但最后一条因涉及到表格,在应答表中不好罗列,就对该项大的标题内容进行了完全响应,而未对此条小的标题内容进行响应,并且我公司在其他承诺中明确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有实质性内容,且响应文件中未出现任何负偏离。请问评审专家处理是否合理,请予以答复。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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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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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如果预算目的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不在集采目录内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监管,是否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那如果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项目(集采目录意外及限额标准一下),请问此类项目的监管部门应该属于哪里?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采购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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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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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设置分值20分,是否算与项目履约无关,作为歧视待遇问题看待?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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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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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超过30日怎么办
关于合同签订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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