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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行政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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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个外省工作人员。请问,除了《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文件外,有没有最新的探请假路费规定文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配套政策,后者于1981年发布,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以及相关待遇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探亲待遇有关规定需与时俱进调整完善,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论证。目前,探亲路费报销执行(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规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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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行政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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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果单位人员到异地出差,期间有几天在固定场所办公,没有使用交通工具,未产生交通费用,那么,这几天能否领取80元的交通费?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80元领取市内交通费,用于相关支出,包干使用。您描述的情况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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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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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由于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错误的按照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进行价格扣除,导致成交结果错误。质疑后,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但是却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不符。这种因为评审专家的错误评审,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让各供应商及采购人来承担结果。此类情况,请问应该采取哪条规定执行才是更加科学、合理的呢?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并不冲突。如您认为该项目重新采购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依法进行质疑、投诉。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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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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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的食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供应商A每日按照要求配送食材,并按照实际数量据实结算,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我单位在合同到期前通过政采确定了下一年度的食材供应商B,但由于其他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致使我单位暂时无法与B签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因此2021年10月20日我单位拟与原供应商A签订不超过50万元(不超过原合同10%)的补充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起至50万用完或确定了新的供应商为止。 本单位法律顾问认为签订补充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定义,认为补充合同的履行时间已经超出原合同的履行时间,建议我单位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从A处采购。 咨询:我单位在2021年10月20日-31日期间与A签订补充合同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是否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有无其他方法?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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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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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大学生,就最近的一次财政学作业,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我查阅了国库司发布的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经过自己计算发现,各支出情况(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总合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财政支出245679.03亿元并不相等,请问这是为什么呢?是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换算才能得到想要的结果呢?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您好,根据我部公开的决算数据,2020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245679.0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