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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而且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请问如果购买主体不是国家机关,是事业单位或者团体组织,实行政府采购的是否可以用劳务派遣?

网友您好,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关于政府采购问题,请咨询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劳务派遣问题请咨询人社部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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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谁承担?是否要由承租人(实际使用权人)承担?谢谢!

网友您好,《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根据上述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向用地单位转嫁。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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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财综[2006]48号文全文,文件名为《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谢谢!

网友您好,全文已在财政部网站公开。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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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是否具有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一样的法律效力,打印出来以后可以用于正常的报销吗?是否可以以拒绝接收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档打印出来以后的),如果有,是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接收呢?还是任何情况以下都不得拒绝接收?十分感谢您的回复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财政票据是一种,因此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和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如果医院仅提供电子票据的纸质打印件,可向医院索取相应的电子票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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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那么请问,像公安部门招标的智慧公安建设项目(主要以软件为主,含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人民政府办公室招标的城市大脑类项目(主要以软件为主,含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应急管理部门招标的智慧应急建设项(主要以软件为主,含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大数据局招标的大数据建设项目(主要以软件为主,含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等诸如此类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网友您好,只要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都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