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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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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医院(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各类后勤物资、各类耗材药品配送服务时,具体的采购清单只能是尽可能齐全,但难免有采购目录中没有而需要新增的东西。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在采购总额预算范围内采购目录未包括的后期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采购配送呢?这个问题已困扰医院许久,到处咨询也各有各的说法,想请领导能给予解惑。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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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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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医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划拨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使用时采购主体为工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谢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部工会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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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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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个有关政府会计的问题,“老旧小区外立面改造,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但外立面的产权不属于政府,属于小区业主所有。相关外立面改造的费用是要计入在建工程,相关改造费用金额较大,工程竣工后,应转入哪个政府会计科目?是转入公共基础设施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具体适用那个政府会计准则?”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支出,形成资产产权不属于政府的,可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613 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明细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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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行政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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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财政部领导:您好!关于会议费报销,有以下2个问题想请教:1.关于会期,我们有一个四类会议,会议召开半天,但是前一天开始办理报到,当天中午结束后下午离会。请问按照会期计算会议综合定额,是按照2天、1.5天还是1天来计算呢?2.关于综合调剂使用,如果单项费用比如餐费超标(人均一餐算下来超过130元),但是总金额(含住宿、餐费加其他)是不超综合定额标准的,是否可以正常报销?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一是关于四类会议的会期计算。《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及其补充通知明确,四类会议的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因此,建议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会议会期、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计算会议费开支。二是关于会议费的调剂使用。财行〔2016〕214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明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根据您的描述,实际发生的住宿、用餐等有关会议费可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报销。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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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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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在境外,子公司在境内,且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同时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条的(一)(二)情形,那么境内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境内子公司名下还投资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即有一家孙公司,那么此时境内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条的(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个企业集团内是否是指的全是境内成立的公司?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如下:
企业应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对于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不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说明的是,本准则所称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在企业会计标准的执行上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