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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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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发生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吗?是否需要申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表,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企业会计准则下关于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财会〔2017〕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问题,请咨询有关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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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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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是会计科目吗?,如果是相应的会计编码是多少?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有关规定,“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是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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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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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代理的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时收到举报, 中标单位在投标期间被所在社保中心稽查处罚(有处罚文件),处罚理由是未按实发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及个别员工未缴纳社保 。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算作是承诺不实,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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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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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共三家投标人参与, 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 A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定后,投标人 A 为该项目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在采购人准备与中标人 A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采购人发现中标人 A 的开标一览表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除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明显错位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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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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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近期在处理某投诉遇到了群口不一的问题,望能解惑已助工作。 案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01、02、03三个包,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开评标。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采购包的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且最终确定三个采购包的中标人为其中三家供应商并进行了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个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候选人推荐优选次序(01包→02包→03包)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01包和02包的排名均为第一名,则该投标人被确定为01包的中标候选人,02包则确定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俗称“兼投不兼中”。本人认为该设置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据此,提出如下疑问:一、“兼投不兼中”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 二、“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 三、如果认可采购文件中的这种约定,那么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人的选择及中标人资格或推荐顺序进行约定吗? 四、“兼投不兼中”是否会为供应商围标串标或高价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盼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