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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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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近期在处理某投诉遇到了群口不一的问题,望能解惑已助工作。 案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01、02、03三个包,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开评标。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采购包的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且最终确定三个采购包的中标人为其中三家供应商并进行了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个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候选人推荐优选次序(01包→02包→03包)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01包和02包的排名均为第一名,则该投标人被确定为01包的中标候选人,02包则确定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俗称“兼投不兼中”。本人认为该设置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据此,提出如下疑问:一、“兼投不兼中”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 二、“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 三、如果认可采购文件中的这种约定,那么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人的选择及中标人资格或推荐顺序进行约定吗? 四、“兼投不兼中”是否会为供应商围标串标或高价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盼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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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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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四、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请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包括哪些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包括在内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十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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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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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请问老师,这个前三年的基准是开评标时间,还是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还是其他时间?请指导,谢。

     是指供应商具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起算前三年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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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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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领导,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请问:依据上述规定,是指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的认定行为发生在2022年2月8日以后?还是供应商受到罚款的日期应在2022年2月8日以后?举例:某项目开标进行资格审查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其中一供应商在2021年12月30日受到120万元的罚款处罚,请问该公司是否属于有“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

 留言所述罚款自财库[2022]3号文施行后不属于政府采购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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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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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司你好,投标人对中标人提出质疑,认为其具有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的内容中包含有罚款,按行政处罚当地的规定,该处罚数额已经到达当地的较大数额罚款线,认为其不具备投标资格,存在虚假承诺谋取中标行为。本采购项目于2022年1月10日开标,行政处罚日期为2021年6月,现问题如下: 问1:处理本项目质疑时,较大数额以2022年2月8日之前为准还是按“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200万元为准? 问2:若以2022年2月8日之前各地的标准为准,那么是按行政处罚当地的标准判定较大数额还是采购项目实施地的标准判定较大数额? 盼解答为感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关于罚款认定问题,建议向作出处罚的单位咨询。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