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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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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公司或分公司参与投标,相关资料是否认可的询问:(1)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在评分标准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总公司投标使用分公司的企业特别资质(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是否可以认可?(2)因企业管理原因,分公司工作人员均由总公司进行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分公司投标时,在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提供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社保是否可以认可?或是否可以提供哪些类型的证明材料以进行合同签订或社保缴纳主体认证的佐证?

    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资质、业绩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分公司参加投标时,其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的认定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总公司的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应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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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中,是否应将“本项目采购全部货物应为本国产品,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资格条件?且不再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其中,“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的上漆等细微操作。因此,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

    留言所述问题,对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项目,依然可能存在非本国产品参与投标(响应)的情况。因此,对于采购标的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当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的,则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
    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声明函》,是其产品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但不应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出具《声明函》的,不应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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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否仅适用于接受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2.在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中,是否应将“本项目采购全部货物应为本国产品,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资格条件?且不再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3.在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中,如该产品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且全部为本国产品,那么2个价格扣除是否均要计算?如小微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即合计给予40%的价格扣除?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其中,“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的上漆等细微操作。因此,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

    留言所述问题,对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依然可能存在非本国产品参与投标的情况。因此,无论采购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只要是采购标的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声明函》,是其产品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但不应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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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中,如该产品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且全部为本国产品,那么2个价格扣除是否均要计算?如小微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即合计给予40%的价格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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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某国有A公司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库中成员单位,现本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国有A公司的B项目结算审核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国有A公司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成员库单位均不得参与投标,但我司并未参与B项目前期咨询、预算编制或审核工作,该条款设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烦请贵司回复。

    留言所述情形,如果您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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