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四五”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细化措施落地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云南省“十四五”财政收入划分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关于“规范省级分享税收收入增量管理”要求。
《通知》从财政收入划分、省级分享税收收入增量留用、体制上解等方面进行细化,对现行省级与州市级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进行再明确。留用范围为省级参与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和卷烟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项税收(不含昆明、曲靖、玉溪体制上解省级增量)。留用对象为全省16个州市本级和129个县市区。省级分享的4项税收收入超2020年基数部分,各州市本级、县市区100%留用;对州市本级、县市区短收,达不到2020年基数的进行倒扣。留用资金按4项税收总额计算,不分项计算。规定现行省对昆明、曲靖、玉溪市体制上解政策不变。明确非税收入划分和特殊区域政策,不对各类园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再执行单独的体制优惠政策。《通知》还细化了资金下达方式、财经纪律、政策评估等事项。
《通知》的印发,标志着“十四五”时期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进入实质性阶段,将与其他各项改革举措共同发力,为激励各地推动高质量发展、规范财政管理,切实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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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