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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助力云南省绿色发展,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适用范围、计提方法、管理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矿山企业。

  二是明确计提方法。根据《方案》预计弃置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设立账户、单独反映,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不包括土地复垦费)。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计提基金工作。

  三是明确管理原则。按照“企业所有、满足需求、自主使用、强化绩效、动态监管”的原则,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结果为导向,由企业自主合理使用。当基金不能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时,由矿山企业按实际需要投入治理费用。

  四是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

  五是明确矿山企业主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方案》,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依据通过备案的《方案》,如实、及时计提基金;根据监管要求,如实提供基金计提、使用情况相关材料;次年1月前将上年基金的存储、使用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测及本年度治理任务等情况,报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是明确履责不到位的处理。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分类分情况予以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