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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出台《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乡村振兴提供财政良方

  近期,遂宁市印发《遂宁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并进一步规范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支持范围、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为推进全域乡村振兴提供坚实财政保障。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要求,明确规定过渡期内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乡村振兴倾斜,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从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并保持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2021年全市足额安排衔接资金4.2亿元(市本级财政资金1.853亿元),基本保障了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二是突出重点保障,全力确保有效衔接。市级衔接资金严格按照“5311”因素法进行分配,重点倾斜非扩权县,按照非扩权县:扩权县为2:1的标准执行,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如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如支持50个新时代“美丽遂宁·宜居乡村”精品村、55个乡村振兴重点村建设、渝遂绵优质蔬菜生产带、“10+3”农业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三是明确权责对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部门严格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合力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动态监控等平台,全面加强衔接资金监管。严格实行公示公告制,构建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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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