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政联合五部门印发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山西财政联合乡村振兴局(原省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委员会、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并提出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确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包括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产业振兴重点任务;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等。
二、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中央衔接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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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