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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

  目前,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的有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上报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政府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地申领使用消费券;同时,地方政府也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意见》同时规定,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禁止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此《意见》的出台规范了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消费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等政策目标作用,对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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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