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近日,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物价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宝鸡支行联合印发了《宝鸡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一是明确市政公共资源的定义及征收管理办法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二是明确了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内容,是指市政部门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
三是明确了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具体负责执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明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四是明确了对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或缓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