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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财政:税收政策再加力 特殊群体减负担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青海省财政厅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把惠民税收优惠政策抓实抓细抓到位。近期,为减轻特殊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特殊群体创业就业,增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获得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充分调研论证并参考部分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减征全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提请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2020〕26号),就全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为青海特殊群体送上了一份政策“新礼包”。

  此次出台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采取定额减征办法,按照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对于纳税人有多重身份和两类所得的,纳税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减征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按上述办法执行后,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减征标准较之前有很大提高,力度更大;二是政策享受面更广,基本实现了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群体减征全覆盖;三是政策不设定期限,只要身份不变,就能享受减征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关心关爱,确保其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下一步,青海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减征政策落地落细,把省委、省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心关爱落实到位,助力“织牢”民生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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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