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3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培训管理,确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制有效运行,结合《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自治区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从2020年3月1日,执行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共7章25条,针对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结算、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考虑到省级领导参加培训的实际情况,培训类别由原来的两类增加到三类,并明确了不同类别培训参训人员的经费标准;二是参照中央培训费管理办法,将师资费在培训费综合定额之外单独核定,并明确了职称序列、职务序列授课人员讲课费执行标准,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小时计算等内容;三是参照中央培训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培训班同城不安排食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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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