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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改革科研经费管理 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为落实全省财政系统“精算、精管、精准、精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省财政厅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17家省(中)直单位出台了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多出科研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实施意见》从七方面提出了25条改革措施,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精简程序。取消了预算调剂申请的层层审批程序,设备费预算调剂权由项目管理部门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等。二是理清环节。在经费拨付、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结余资金认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科技成果转化等多个环节提出了改革完善举措,优化了政策体系和业务流程。三是明确标准。如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3个,细化了支出范围和内容,提出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按照项目经费额度分三档提出了间接费用提取具体比例标准;在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三公”经费支出认定等方面均明确了具体依据和要求。四是分清责任。实行任务“清单化”管理,明确了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以及18家省(中)直单位的职责分工,高效推动政策落细落实落地。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意识,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讲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同时,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好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科研工作情况,尽快修改完善单位内部相关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切实打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改革红利直达科研一线,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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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