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上级相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文件精神,近日,鼎城区出台文件对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标准进一步明确。区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一是规范公务活动范畴。此次明确的公务活动,是指参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常驻地外可以安排工作用餐。
二是规范公务活动用餐标准。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到辖区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协助在单位食堂按照用餐标准限额(中、晚餐各40元/人)安排,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的用餐费用,由用餐人员自行据实结账支付,用餐人员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收据或在外就餐发票在限额内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超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到辖区外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是规范会议用餐标准。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参会、参训人员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
四是规范加班用餐标准。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按中、晚餐各40元/人标准限额内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收据或在外就餐发票报销餐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中、晚餐各40元/人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中、晚餐各40元/人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在外就餐发票限额报销餐费。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五是规范公务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凭对方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按上级规定的限额标准接待安排一次。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工作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