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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幅提高伤残津贴和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大幅提高我省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和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通知》明确今年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100元。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我省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由原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50%分别调整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额的90%、85%、80%、75%、70%和65%,且每年自动调整一次。

  近年来,我省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水平一直偏低,2012年人均伤残津贴仅1407元,居全国倒数第4,低于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本次调整后,我省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月人均伤残津贴将提高到1730元,预计全国排名可上升至第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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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