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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提高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2021年9月22日,广西调整提高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新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旨在推动我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

  此次调整后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由原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设区市、县级由原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由原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设区市、县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严格执行自治区调整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

  一是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精神。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广西营商环境水平,4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任务要求,以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和“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是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扩大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自主权、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的需要。

  三是执行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需要。广西目前执行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了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中的最低标准,结合全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并对比参考全国其他省(区、市)情况,对原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提高了相关标准。

  为做好通知文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工作衔接,下一步广西将重点做好几项工作:一是督促指导各级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最新标准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工作,确保年中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衔接;二是及时下发文件相应调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协议(定点)采购等相关适用限额标准;三是指导各级各部门按照新标准要求,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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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