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工作,推动民贸民品政策落地见效,切实解决好我区民贸民品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民贸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界定财政贴息范围。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办法》明确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标准。民贸民品贷款利率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加减点数值可由金融机构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财政部门按2.88%的贴息率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并实行总额管理,每年对单个法人企业最高贴息总额500万元。
《办法》完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民贸民品企业提交民贸民品贷款申请后,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贷款用途进行审核;金融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发放贷款并按季申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复核核定后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到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民贸民品企业多方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贴息资金拨付及时、高效。
《办法》强化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宗委设定贴息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在下达贴息资金的同时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贴息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贴息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贴息资金管理公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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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