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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补充规定差旅费报销问题

  自《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广西各地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反映了许多具体问题。近日,广西财政厅下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普遍反映的15个差旅费报销问题进行解答和补充。

  上述问题主要包括:预算单位差旅费制度执行问题、预算经费总控问题、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问题、规范原差旅费办法规定的有关补贴和补助发放、规范出差审批表格式、出差乘坐出租车问题、购买交通意外险问题、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问题、单位派车问题、连续乘坐交通工具差旅费报销问题、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差旅费问题、无城市间交通凭据情况下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报销问题、出差当天往返发生住宿费报销问题以及出差因私绕道问题。

  补充规定明确,各单位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安排的差旅费预算数,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是否需要审批、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各职务级别具体执行什么标准等提出更细化的要求,并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公务活动顺利开展。

  差旅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但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交通费用报销方面。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应以地铁、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应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除同一预算单位系统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视作单位派车出差,应按规定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的费用不超过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相应的,也无须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除单位派车出差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使用私家车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伙食费报销方面。出差期间,工作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按当地工作餐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的费用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作人员可向单位索取相关依据以证明自己已经缴纳相关费用,但不作为报销的凭据,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仍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纪律教育,自觉缴纳费用。

  住宿发票报销方面。原则上,无住宿发票的,不允许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但补充规定明确,对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所在地)出差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因私绕道方面。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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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