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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4 〕10 号)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60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并从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570元,提高40元,增幅8%;

  农村低保标准北三市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40元,提高40元,增幅13%;金州新区和普湾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保税区、长兴岛、花园口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570元,提高40元,增幅8%;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575 元提高到620元,提高45元,增幅8%;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北三市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50元,提高40元,增幅13%;金州新区和普湾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保税区、长兴岛、花园口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570元,提高40元,增幅8%。

  提标后,预计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补助资金2014年全年将比2013年增加约0.4亿元,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市财政承担资金增加约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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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