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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台《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我市众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多少房屋、土地资产?这些资产是否权属明晰,管理与使用是否规范?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根据这一意见,我市将会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的家底摸得明明白白,其权属管理及今后的日常管理使用也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的资产主要有房屋、土地、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其中房屋、土地资产的价值最大,是行政事业资产中最重要的资产,其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整个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水平。房屋、土地资产一直以来是资产管理的难点,现行资产管理法规对房屋、土地资产管理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此次我市出台相关意见,是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管理的改革创新之举,走在了全国财政系统的前列。

  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规定了9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权属管理、日常管理和报告、房屋建设管理、调配制度、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普查和核实工作、监督检查和制度建设、其他事项。《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资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综合管理职能,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以及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的管理机制。

  根据《意见》,市财政局代表政府行使综合管理职能,并代表政府分别委托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行政管理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办理、持有管辖范围内行政、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权属,保管权属证件,并进行实物管理。同时,委托各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持有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权属,保管权属证件,并进行实物管理。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权属较为复杂的现状,《意见》规定由上述受托单位统一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资产权属。房屋、土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财务核算由使用单位负责,受托单位负责权属及实物管理,并要建立房屋、土地资产管理档案,财政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

  《意见》对资产变动事项,房屋的建设、调配、维修及物业管理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式等,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意见》要求,2012531日前,各受托单位要将本部门管理的房屋、土地资产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将组成联合验收组开展房屋和土地资产验收工作,对各单位逐个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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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