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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签署监管信息共享协议

  近日,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山东监管局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在已有《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备忘录》框架下,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共同签署《财政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协议》(以下简称《共享协议》),探索财金监管信息共享新路径。 

  《共享协议》充分发挥两部门职能优势、资源优势、信息优势,列明了信息共享适用范围、内容和相关要求,健全完善两部门信息共享体系。一是共享内容方面,细化了常规共享的8方面信息清单,并规定超出常规信息共享范围外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需求提供。二是责任分工方面,明确了双方牵头部门及其工作职责,做到信息共享、事项督办“一个口子进出”,确保信息共享具体事项落实落细。三是保密管理方面,加强数据管理工作,明确信息交换渠道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办法,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四是信息时效方面,为实现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共享协议》约定共享时限,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时效性,为更好防范化解风险争取更大主动。 

  下一步,山东监管局将以签订《共享协议》为契机,继续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和监管联动,持续深化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成果运用,不断提升财政金融监管工作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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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