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提高城乡居民居住水平的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指示精神一项重要举措,对稳定居民住房消费预期、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租赁住房保障方面。一是部分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启动较慢,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存在人口净流入量低导致市场积极性不高,消防、规划、审批等程序多导致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难等问题。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覆盖对象,与政府统筹在建在管的公共租赁房、人才住房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目标群体存在重复交叉,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租赁房源闲置率。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方面。一是部分工程项目进度慢。受项目建设地点分散、立项慢、新冠疫情及环保检查等因素影响,棚户区改造项目复工时间较晚且间歇性停工,有效施工期大大缩短。二是征迁难度大。棚户区改造涉及拆迁补偿,部分居民存在补偿诉求过高或不愿搬离等情况,导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成本高,房屋征收、工程施工受阻,增加了棚户区改造征迁难度。
(三)部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面。一是群众意见难以统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居民切实利益,改造方案有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加装电梯时居民对费用分摊意见不一致。二是部分建筑改造难。部分老旧小区建筑年代久远、结构老化,改造难度大;部分老旧小区内违建拆除压力大;部分老旧小区巷道较窄,大型施工车辆无法进入,导致项目耗时长、进度慢、成本高。
(四)财政资金方面。一是财政资金支出进度慢,执行率不高。由于部分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多、涉及部门多、协同推进难等原因导致项目推进慢,资金支出进度慢。二是资金筹集渠道单一。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为例,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补助资金和政府专项债券,均属于政府投入,居民和社会力量主动投入意愿偏低。
二、几点建议
(一)租赁住房保障方面。按照国办发〔2021〕22号文件要求,各地应尽快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新市民、青年人”群体进行界定,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人才房形成错位,全方位保障各类群体的住房需求。此外,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行业指导和规范。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方面。一是推动流程再造。针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规划、土地审批、立项申请、开工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精简程序,优化流程。二是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微信和微博平台、实地走访和举办培训等方式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宣传力度,正面引导广大拆迁居民实现妥善安置。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面。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老旧小区改造。二是加强政策指导。对建设年代久远、结构安全存在隐患及有违建建筑的城镇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各方面政策指导,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顺利实施。
(四)财政资金管理方面。一是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各级财政、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压实项目主体责任,协同推进项目执行进度,加快财政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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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