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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合肥市预算绩效考核问责暂行办法》规定,近期合肥市财政局出台《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综合考核。该《实施细则》对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运用等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考核内容。实行分类考核,对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从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结果应用管理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对县市区、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组织建设、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绩效管理和宣传交流五个维度进行考核。

  二是规范考核程序。开展绩效自评,年初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对上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评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组织绩效考核,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上报的自评资料进行审核、打分,研究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及问责方式,报请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三是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并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对绩效考评不合格单位,由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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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