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3null060
- 文号
- 财监法〔2023〕111 号
- 发文时间
- 2023年06月08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1 号)
财监法〔2023〕11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8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获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合理性的充分审计证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高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固定资产项目金额分别为198,635,128,340.74元和193,633,935,664.09元,分别占合并层面及母公司资产总额的69%和68%,合并层面及母公司公路及构筑物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82,329,513,773.23元、181,935,042,728.95元,分别占固定资产项目金额的92%和94%。根据河北高速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折旧政策,企业对路面资产按车流量法计提折旧,对路基资产不计提折旧,对桥梁涵洞等构筑物按100年上限计提折旧、未按受益年限(收费年限)计提折旧。
你所在对河北高速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企业上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政策不合理,导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未获取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政策合理性的充分审计证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河北高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单体报表中无形资产项目金额分别为52,186,465,011.66元和50,849,587,978元,占合并层面及母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均约为18%,其中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占无形资产项目金额均超过99%。河北高速公路用地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无使用截止期限,未进行摊销。
你所在对河北高速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企业上述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政策不合理,导致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
三、未发现企业资产确认不恰当
你所在对河北高速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载有本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明细表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公路及构筑物原值和净值均为1,726,541,814.67元,累计折旧为0;土地使用权原值和净值均为3,325,082,800元,累计摊销为0,上述资产账面价值合计5,051,624,614.67元,均为沿海高速公路秦皇岛至冀津界段相关路产。
检查发现,依据《沿海高速公路秦皇岛至冀津界段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秦皇岛至冀津界段沿海高速公路收费权已于2016年经批准有偿转让给由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控制的河北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不隶属于河北高速。上述资产不属于河北高速有效资产。你所在对河北高速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企业上述资产确认不恰当。
综上,你所在对河北高速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河北高速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资产确认不恰当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6万元并处罚款146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北京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