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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一、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明确了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同时,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随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大学生就业压力将会得到进一步缓解。

  二、关于政府协调高校、用人单位、社会组织,推行各种形式的大学生见习项目,提高大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问题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要求,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原人事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进一步强调,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国办发[2009]3号文件要求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今年6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上述政策,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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