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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无对口支援重灾县学校医院重建项目中央财政

补助标准”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一、关于加大对无对口支援重灾县学校医院重建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力度问题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央财政2008年到2010年三年共安排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3000亿元,并将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重建项目作为支持的重点。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在资金统筹方面的作用,中央财政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给地方,由地方根据重建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具体使用。因此,对您提出的关于无对口支援重灾县学校医院重建项目资金缺口问题,建议还是由地方进一步加大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统筹力度,合理调度资金,保障重建项目顺利进行。

  此外,中央财政还加大了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向灾区倾斜的力度。如,为帮助四川省缓解汶川地震灾害带来的减收增支压力,中央财政2009年安排四川省综合财力补助20亿元,用于保障重灾县乡政府运转和社会事业需要支出。

  二、关于调整重灾县财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问题

  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依税种属性明确将关税等体现国家权益、以及消费税等宏观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增值税等地区间税基分布悬殊的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稳定性较强、易于地方征管的税种作为地方税。在全国范围内,各主要税种在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划分都是一致的。事实上,作为1994年分税制的配套措施,中央财政完善了对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出台了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资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在内的转移支付政策,受益的主要是四川等中西部地区。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四川等受灾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明确了建立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及收费减免、就业等九大类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方面涉及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十几个税种,优惠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在我国税收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方面,尚属首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灾区恢复重建的特别关心和大力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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