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2009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关于“我国大豆产业健康发展”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大豆是重要的油料作物,不仅是重要的蛋白食品和食用油脂原料,而且是饲养业主要的蛋白饲料来源,在国家粮食安全中占有重要地位。大豆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高度重视大豆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央财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一、关于大豆良种补贴政策问题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从2002年起设立大豆良种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购买大豆良种给予补贴。20022007年共安排大豆良种补贴专项资金7亿元,累计补贴面积7000万亩。2008年,大豆良种补贴规模扩大到4亿元,补贴面积增加到4000万亩。2009年,中央财政在稳定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实行东北地区及内蒙古大豆良种补贴全覆盖,使更多农民享受到了国家政策带来的实惠。

  关于大豆良种补贴的补贴方式问题,由于各地种植特点和农民使用良种习惯的差异较大,《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0920号,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大豆良种的补贴方式既可以采取售价折扣补贴,也可以采取现金直接补贴,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品种特点确定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但《意见》明确规定采取统一供种方式的省级以下财政或农业部门不得组织招标。为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财政部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09年12月14日,重新制定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关于设立大豆种植专项基金问题

  关于设立大豆种植专项基金,支持良种良法推广和规模模化发展问题。目前,中央财政在农作物新品种繁育、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扶持措施。一方面,为支持新品种繁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中央财政除设立大豆良种补贴资金外,还设立了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新品种推广等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大豆新品种繁育、新技术推广工作。另一方面,中央财政还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支持全国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组织标准化生产,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及信息服务等。在各级财政的支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实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收入不断提高。因此,大豆主产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大豆产业发展。鉴于目前已有相关资金渠道,是否需要设立大豆种植专项基金,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

  三、关于提高大型农机装备补贴问题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2004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为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9年中央财政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要求,继续大幅度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资金130亿元,比2008年增长225%;将补贴机具的种类由2008年的9大类18个小类50个品目,扩大到12大类38个小类128个品目,各地自行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由5种扩大到10种;在总体上维持30%的补贴比例和单机补贴限额5万元标准不变情况下,对特殊地区和特殊环节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和补贴限额,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等机械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

  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的需要,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推进农业现代化。

  四、关于大豆加工龙头企业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从2000年起,国家先后确定了500多家资产规模和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经济效益较好、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给予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的发展,自2008年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自2008年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已被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所覆盖。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大豆加工企业可享受上述政策。此外,我国为了鼓励农产品生产,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包括大豆等在内的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允许农产品加工行业购进这些免税农产品时仍然可以按照收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在上一环节未交税的情况下仍可以计算扣除增值税,这一制度安排,实质上也体现了国家对包括大豆加工企业在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