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2009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关于“把进口再生资源企业纳入增值税退税范围”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中性特点决定了其要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无论是国内再生资源企业还是进口再生资源的企业,国家在增值税政策上都是平等对待的。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原来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实现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进口再生资源和国内再生资源增值税的统一协调,符合退税条件的进口再生资源企业可以依照财税[2008]157号文的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建议中有关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仅限于销售国内再生资源的理解是不准确的。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