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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力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的规定,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一是从1999年开始,每年在国土资源大调查中投入约8000万元用于全国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二是从2003年起,修改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在地方标准支出中增加了地质灾害防治标准支出因素;三是从2004年起,每年从中央财政预备费中安排50006000万元,用于对当年汛期后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的经费补助;四是20062008年,每年安排6000万元开展了全国山地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进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这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又专门设立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当年安排资金8亿元,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为调动地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中央财政每年除预留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汛期过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外,大部分专项资金按照重点支持、公开公平和激励机制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地方落实到具体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因素法分配的原则:一是将地方地质灾害现状、防治经费投入、工作绩效等情况作为分配因素;二是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东、中、西部分别设置了地区调整系数,使资金分配向云南等西部地区倾斜。

  近日,我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63号),就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做了明确规定。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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