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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一、关于“建议国家财政部在原有预算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额的基础上,应较大幅度增加这项专用资金的投入”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特别是在2009年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47亿元,比2008年增加20亿元,增长15.7%,为近五年来增量最多、增幅最大的一年。同时,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有关要求,明确从2009年国债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18亿元,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以上两项合计,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65亿元,比2008年增加38亿元,增长29.9%,高于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三农”支出的增长比例(20.2%

  今后,中央财政将根据财力可能及农业综合开发承担的任务需要,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二、关于“建议国家财政部在原补助标准(即每亩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单位面积补助标准”的问题

  农业综合开发坚持“先易后难”的开发原则。近年来,随着开发难度的增加,同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连续三年提高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每年均在原基础上提高20%2009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已经达到平原地区760元、丘陵山区980元。按照辽宁省现行的投资构成比例(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分别为75:25)测算,即每改造一亩中低产田,财政资金补助标准达到平原地区570元、丘陵山区735元。

  考虑到目前的补助标准仍然偏低,今后,随着中央财政投入的逐步增长,国家农发办将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情况、开发的难易程度等,继续适当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补助标准。

  三、关于“建议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上,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把更多的灵活性政策下放到省(自治区),以便因地制宜,方便落实”的问题

  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农发办在2005年即下放了大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权限,只对一些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定。为充分调动地方农发机构的积极性,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从2009年起,国家农发办进一步下放了项目审批权限,除少数示范项目外,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全部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即国家农发办不再组织项目的评审,也不再批复项目计划,实行备案制管理,从而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审批效率。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国家农发办继续按照“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的原则,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做到奖优罚劣,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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