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中低产田投入加速改造”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2日
一、关于加大投入问题。农业综合开发自1988年实施以来,中央财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据统计,1988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共计1085亿元,其中74%用于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治理项目。为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治理项目的投入力度,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47亿元,其中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13亿元,从而使中央财政农发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比重提高到77%以上。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坚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投入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
二、关于取消农民配套问题。近年来,为了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农业综合开发不断提高亩投资标准,拓宽建设内容,提高工程建设标准。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平原地区亩投资标准为760元,丘陵山区亩投资标准为980元。与此同时,2009年还降低了各地农民群众和乡村集体筹资投劳的比例,全国平均比例比2008年下调10%,河南省2009年的农民群众和乡村集体筹资投劳配套比例已经下调到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这个基础上配套比例是否再降低,需作进一步研究。考虑到农业综合开发是农民的事业,农民是受益主体,农民适当筹资投劳参与开发是有必要的,不宜由国家财政全部包下来。
三、关于取消县级财政配套部分问题。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省级财政承担80%以上,地(市)、县级财政承担20%以下。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不承担配套任务,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由此可见,目前县级财政承担的配套任务是比较少的,现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政策已考虑到了国家扶贫县和财政困难县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规模,由县级财政适当安排配套资金是必要的。但对财政确实困难的产粮大县,可以按照投入政策要求,由省级财政降低其应承担的配套比例,或者由省级财政代为其承担配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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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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