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1-17

 

  财教〔200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文化部

  2009年12月14日

附件:

  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中西部地区已建成且具有一定规模、配有专人管理、常年开展文化活动的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设备购置经费予以定额补助;对东部地区在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省份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结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需求,用于接入互联网和购置服务器、电脑和投影仪等共享工程设备;

      (二)用于购置桌椅、书架、电视机、音响和乐器等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设备。

      第五条   中西部地区专项资金定额补助:

      (一)社区文化中心12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购置5万元,基本业务设备购置7万元。

      (二)社区文化活动室5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购置2.5万元,基本业务设备购置2.5万元。

      第六条   东部地区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根据每年工作情况和资金总量确定。

      第七条   中西部地区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文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已建成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情况,按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确定当年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撰写申请文件并填写《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申报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申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东部地区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文化部门对上年度本地区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奖励资金申请额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第九条   文化部负责审核汇总中西部地区年度资金申请文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同时根据东部地区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本年是否予以奖励以及奖励经费分配建议,汇总后将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对文化部报来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文化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设备购置工作。

      第十二条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关设备购置由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确定的备选设备参数及详细目录,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基本业务设备购置,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地应加强对已购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已购设备的功能和作用。

      第十四条   文化部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购置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文化部将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设备购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暂停核批补助资金,收回已拨经费,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项目规划数量,骗取补助资金;

      (二)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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