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通知
2016-11-17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通知
财社〔2016〕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要求,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助学、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补贴、残疾人文化等服务对象数量及资金需求、工作绩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助学、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补贴、残疾人文化等方面支出。
二、请将上述资金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6006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三、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残联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中国残联,中国残联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备案。中国残联负责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四、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与残联密切合作,确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
2016年9月14日
附件:资金分配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补助资金
合计
174975
北京市
1374
天津市
769
河北省
9161
山西省
4871
内蒙古自治区
3560
辽宁省
5410
吉林省
4122
黑龙江省
5686
上海市
1936
江苏省
6362
浙江省
4858
安徽省
9761
福建省
4165
江西省
6577
山东省
11359
河南省
14220
湖北省
7568
湖南省
10029
广东省
9683
广西自治区
7686
海南省
1297
重庆市
3554
四川省
11714
贵州省
5550
云南省
6566
西藏自治区
583
陕西省
5526
甘肃省
4835
青海省
114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362
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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