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国有资本经营管理预算>厂办大集体改革
财政部关于云南省昆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资〔2016〕46号)
2016-11-04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昆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清算报告》(云财资〔2016〕164号)收悉。经审核,现就昆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4﹞114号)和《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有关规定,核定中央财政对昆明市4户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应付职工经济补偿金1456万元, 按100%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金额1456万元。
二、扣除中央财政已预拨补助915万元,现拨付补助资金541万元,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30101-厂办大集体改革支出”。
财政部
2016年9月29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