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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有关资金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7日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要求,中央财政将脱贫攻坚作为财政支出优先保障的重点,不断强化脱贫攻坚投入保障。财政部门户网站首页“扶贫资金政策”专栏所公示分配情况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直接或间接用于扶贫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基建投资相关资金。各项资金有关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其中,生态护林员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资金用于扶贫的具体额度,由地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用于扶贫的具体额度,由地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老少边地区转移支付(不含专项扶贫资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等。资金用于扶贫的具体额度,由地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用于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资金用于扶贫的具体额度,由地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用于陆地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等。资金用于扶贫的具体额度,由地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分配,要求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可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5.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用于支持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

  6.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用于支持改善中西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

  7.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三方面工作:一是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二是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三是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等。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规定统筹管理、合理分配,并要求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等倾斜。

  8.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建档立卡等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两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其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还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同等资助。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职部分)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包括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目前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政策,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部分)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资助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的国家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标准;高校等培养单位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资助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9.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10.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央部门部分重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央部门部分重点项目)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扶贫领域的中央部门重点项目是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戏曲进乡村、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覆盖工程广播器材配置、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等,投入贫困地区部分可以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引导进一步发挥文化扶贫作用,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1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是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中支持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的部分,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包括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村容村貌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投入贫困地区和用于贫困人口部分可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12.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中部分用于扶贫领域,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13.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项转移支付中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贫困县的资金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根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其中,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分配到县;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分配到省(区、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用于贫困县的资金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省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15.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2016年开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从转移支付中上划至中央本级,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算管理,由供销总社注资到中国供销集团,再由中国供销集团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地方企业,支持地方供销合作社系统结合农村流通发展新形势和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要求,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惠农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中国供销集团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16.中央基建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中央基建投资(用于“三农”建设)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以工代赈资金全部用于扶贫领域。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根据实际项目安排情况及各地方具体安排情况确定。

  17.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投入贫困地区和用于贫困人口部分可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助力脱贫致富,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试点地区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18.中央基建投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部分。中央基建投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为全部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及安置区道路、水电管网、学校、卫生室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9.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用于光伏扶贫部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用于补贴包含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公共独立系统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可根据发电量享受补贴资金。补助资金经当地扶贫结转机构拨付至村集体、贫困户,可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发电量及相应补贴标准确定。

  20.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全部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由地方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21.水利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用于贫困县的资金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22.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23.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24.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25.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项转移支付中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资金,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2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为全部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用于支持贫困革命老区县贫困村村内小型生产性公益设施建设,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27.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28.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天保工程二期、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投入贫困地区部分可促进贫困地区保护天然林资源和推进退耕还林还草等,从而带动扶持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29.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投入贫困地区和用于贫困人口部分可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等方面,投入贫困地区部分可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从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由湖北省、重庆市用于当地的三峡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三峡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三峡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等方面,投入贫困地区部分可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从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30.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投入贫困地区和用于贫困人口部分可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31.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3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的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支持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3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支付基础养老金。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帮助贫困老年人口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增强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3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用于对各地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助。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贫困人口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35.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支持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五个支出方向,投入贫困地区部分可帮助贫困地区困难群众改善生活条件,从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36.就业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支持各地统筹用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其中,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补贴资金以及投入贫困地区的补贴资金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口的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尽早就业创业,实现脱贫。

  37.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支持各地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助学、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补贴、残疾人文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等方面支出,投入贫困地区部分可帮助贫困地区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而带动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38.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为居民提供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国家免疫规划、结核病、血吸虫病与包虫病防控、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贫困地区部分可使贫困人口获得公共卫生服务,帮助提高贫困地区居民健康水平。

  39.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该资金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投入贫困地区部分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缓解贫困人口“看病贵”问题。

  40.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支持各地统筹用于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困难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资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支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等方面,投入贫困地区部分可帮助贫困地区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4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部分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地方开展农业保险提供的配套资金,该资金用于支持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投保规定的农业保险品种,投入贫困地区和用于贫困人口部分,有利于提高抵御农业生产风险能力,加快灾后恢复生产,具体用于扶贫领域资金占比由县级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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