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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

  为落实全国人大关于改进收入预算编制方法,进一步规范超收收入分配和使用的要求,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年度执行中如有超收,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有关支出,以及用于削减财政赤字、解决历史债务、特殊的一次性支出等必要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均列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这样做有利于保障重点支出需要,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有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有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超收收入安排使用的监督。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的专用基金。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各年度安排使用情况如下:2006年,用当年超收收入安排500亿元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500亿元;2007年,用当年超收收入安排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32亿元,余额1532亿元;2008年,调入使用1100亿元,安排补充192亿元,余额624亿元;2009年,调入使用505亿元,安排补充101.13亿元,余额220.13亿元;2010年调入使用100亿元,安排补充2257.65亿元,余额2377.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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