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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履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以及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核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确认和变更事项、加强派出董事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规范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转让管理等工作。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近年来,财政部积极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从产权登记、评估管理、保值增值、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制度,到绩效评价、薪酬确定、重大投资、派出董事等行使出资人职责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健全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流转全过程管理。2006年起,陆续出台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维护金融企业国有股东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打下了坚实基础。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引导金融企业提高发展质量。从2007年起,陆续出台了《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实施细则。绩效评价注重考核金融企业发展的实绩,既强调发展速度,更注重发展质量和方式,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金融企业目标考核、发展规划和完善薪酬制度、年金制度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规范中央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在2009年出台《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合理控制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2010年,根据金融行业特点,研究制定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对有关中央金融类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进行了审核。逐步建立起规范薪酬管理的长效机制,对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积极作用。适应金融改革需要,加强派出股权董事管理。2008年,制定了《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管理办法》,大力支持和推进重点国有金融机构改制重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国家权益。2010年,本着“控风险、促发展”的原则,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收购、转让、利润分配、年金方案等事项进行审核;完成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光大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评估核准工作。审议持股金融机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加强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管理。强化绩效理念,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在2009年度完成相关体系设计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2010年度开始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绩效评价,对有关中央金融企业2009年度经营绩效评价结果进行了审核确认,为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企业管理等工作提供了量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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