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回顾>中国财政基本情况(2010)>(四)财政支出
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和就业事业发展情况

  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2010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130.62亿元,比2009年增长20%(见图4.7)。其中,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07.04亿元,增长15.5%。加大对低保对象等人员的补助力度。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为2311万人,平均低保标准为251/月人,平均低保补助水平为179/月人;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为5228万人,平均低保标准为117/月人,平均低保补助水平70/月人。2010年10月1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庆祝抗战胜利65周年,中央财政对目前健在的在乡抗日老战士每人发放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2010101日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支持残疾人康复、体育、文化、教育等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2005-2009年连续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2010年按2009年全国人均养老金的10%左右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人均每月增加约140元,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标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在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础上,采取普遍扩面与重点扩面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试点范围。重点扩面省份扩大试点从20107月启动,包括西藏自治区全区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四省藏区县,新疆自治区南疆3地州及其边境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其他省份普遍扩大试点覆盖面,重点向陆地边境县、民族自治地区的贫困县倾斜,普遍扩面省份扩大试点工作从2010101日启动。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截至2010年底,新农保试点面达到24%,累计参保农民1亿多人。全力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及时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增设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统一不同灾害农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4.7 2006-2010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情况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以及减轻企业负担的“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等措施。积极扶持大学毕业生就业,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边远地区就业,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援助制度。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重点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增强就业能力。支持32户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安置职工11万人。同时,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建立财政补助与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的资金分配办法。探索建立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下载: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投稿邮箱:mofzwgk@163.com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投稿电话:010-68551781 010-68551782
京ICP备05002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