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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入分类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

  政府收入是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保障。政府收入分类是将各类政府收入按其性质进行归类和层次划分,以便全面、准确、明细地反映政府收入的总量、结构及来源情况。为适应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自200711日起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此次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收支分类统计体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创新。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科学反映政府收支状况,财政部每年都会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部分科目进行适当修订补充。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收入分类”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不仅包括预算内收入,还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应属于政府收入范畴的各项收入。修订后的《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具体分类情况是:第一类:税收收入,下设增值税等21款;第二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等6款;第三类:非税收入,下设政府性基金收入等7款;第四类: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下设国内贷款回收本金收入等4款;第五类:债务收入,分设国内债务收入、国外债务收入2款;第六类:转移性收入,分设返还性收入等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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