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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及管理情况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

  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十类。各类非税收入的取得依据有所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利用行政权力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利用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所有权取得的,体现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出资人的权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依托政府信誉募集遵循自愿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有偿出让土地、海域、矿产、水、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党团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特许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1)非税收入管理政策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长期以来,相对于税收管理,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比较薄弱,如非税收入概念和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大量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等,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2000,我国实施了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将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首次正式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2004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初步构建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体系。

  22010年全国非税收入情况

  全国非税收入51691.25亿元。按收入类别划分,政府性基金收入35781.94亿元,占全国非税收入的69.2%,其中土地出让收入29397.98亿元,占政府性基金收入的82.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648.61亿元,占全国非税收入的12.9%。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728.38亿元,占3.3%。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2058.44亿元,占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616.7亿元,占3.1%。罚没收入1074.4亿元,占2.1%。其他非税收入2782.78亿元,占5.4%按预算管理方式划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46380.61亿元,占全国非税收入的89.7%,其中,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9878.02亿元,占全国非税收入的19.1%;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35781.94亿元,占69.2%;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720.65亿元,占1.4%。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5310.64亿元,占10.3%。按收入级次划分,中央非税收入6093.59亿元,11.8%。地方非税收入45597.66亿元,占88.2%。在地方非税收入中,东部9个省份非税收入26776.14亿元,占地方非税收入的58.7%;中部10个省份10425.03亿元,占22.9%;西部12个省份8396.49亿元,占18.4%。收入规模居前7位的是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广东省、辽宁省、上海市、四川省,其非税收入均超过2000亿元。

  3)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措施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力度,着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加大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力度。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在全国统一取消了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税务登记、车辆检测、卫生防疫、外贸出口、农业生产等方面,同时还取消和停止了20项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配合资源税改革,全面清理地方出台的涉及矿产资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继续减免进出口环节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出口活畜活禽全额免收、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降低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规范水能(水电)开发领域和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政策,取消各地区违规向水电企业收取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和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明确规定各部门和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得收取技术维护费、服务费和电子介质成本费,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对到期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停征山西省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和福建省铁路建设附加费。继续开展教育收费的治理整顿,除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外,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从严控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健全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将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至2011年将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同时,结合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建设,对非税收入实行分类预算管理,将属于一般预算收入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与税收收入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将具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将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保证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预算约束力和透明度。

  加强政府性基金制度管理和预算编制。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性基金审批、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监督检查等行为进行规范。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在编制中央基金预算的基础上,增编全国和地方基金预算,更加全面地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细化基金预算编制内容,压缩预留安排和代编预算,中央基金预算支出全部编列到项级科目,并落实具体事项;提高基金预算准确性,合理确定基金预算收入,充分论证项目支出;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性基金预算,增强预算透明度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对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的市县,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取消土地出让收入过渡性账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库办法,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收缴土地出让收入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开展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专项审计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稳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0年首次向全国人大报告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起,新增教育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贸促会所属企业和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预算编制范围,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同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并积极推动地方加快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截至2010年底,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300多个地市、2300多个县(区)、超过25万个执收单位实施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中央本级的改革覆盖面达到有经常性非税收入中央部门的80%以上,87个中央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规范收缴工作有序开展,35个专员办征收非税收入和西藏财政厅征收中央彩票公益金平稳运行,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改革全面启动。

  经过近几年来不断改革,在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收缴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建立。通过系统化的执收项目管理、规范化的银行账户管理、科学化的收缴流程管理、电子化的执收票据管理,确立了缴款人依法缴款、执收单位依法执收、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收缴管理机制,改变了长期以来财政资金滞留执收单位账户、资金入库速度慢的局面,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二是收缴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财政部印发了《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加强了非税收入立法和制度建设。三是收缴管理系统和动态监控机制日趋完善。通过在收缴系统中统一维护执收单位、执收项目和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并下载到执收单位收缴系统中,实行机打开票,实现对收缴行为的直接控制,规范了执收行为。随着改革逐步深化,系统监控范围不断扩大,监控功能不断升级完善,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收集缴款信息,将收缴全过程纳入监管视野,并通过比对分析和疑点核实,初步实现了对收缴行为的动态监控。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正税清费”和“分类规范”的原则,继续推进非税收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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