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体系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5日
政府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一个国家各级政府预算的总和。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草案,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地方各级预算收支统称地方财政收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中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职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民政府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和下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从预算体系看,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预算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共同构成。政府各类收入反映政府以行政权力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集中社会资源的规模和份额,都应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管理,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这四类预算并非完全独立,而是有机衔接的整体。要按照各自功能和定位,科学设置政府预算。将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统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统筹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通过一般性税收、社会保障费(税)及其他渠道筹集和安排的、专门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收支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目前重点是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公共财政预算是国家预算体系的基础,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相对独立,各预算可进行适当调剂。
下一步,将继续建立健全四个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全面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认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过渡到编制社会保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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