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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4日

  财政体制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和财政转移支付等要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包干体制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两个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中央财政相继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得税收入分享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等改革措施,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

  支出责任划分。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见表2.1)。

  表2.1      现行中央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中央财政支出

国防、武警经费,外交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中央安排的农业支出,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支出

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地方安排的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其他支出。

  收入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调整、充实了地方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见表2.2)。

  表2.2      现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

中央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中央与地方

共享收入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上海、深圳分享3%。

地方收入

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转移支付。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等方面。

  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3万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5.62万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47.9%;地方本级收入6.11万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52.1%。中央本级收入并不完全用于中央本级自身的支出,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用于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形成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并由地方安排财政支出。如,2012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54万亿元。其中,税收返还0.51万亿元,增长1.7%;一般性转移支付2.14万亿元,增长17%,主要用于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差距,中西部地区在其中所占比例约87.9%;专项转移支付1.88万亿元,增长13.5%,主要用于体现中央政策意图、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项目,资金分配也考虑了地区间财力差异,中西部在其中所占比例为79.6%。因此,最终形成的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中央本级支出为1.88万亿元,仅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14.9%;地方本级支出为10.72万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85.1%。从资金来源看,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中平均有42.3%的资金来源于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其中中西部地区公共财政支出平均5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现行财政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中央政府仅与省级政府进行收支划分和转移支付,省以下财政体制由省级政府在中央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都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划分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并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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