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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性转移支付情况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4日

  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选取影响各地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收入努力程度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按统一公式分配给地方的补助资金。

  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199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国务院明确中央因改革集中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了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选择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其中,标准收入主要考虑工业增加值、企业利润等指标,并反映各地的收入努力程度;标准支出主要根据总人口(在户籍人口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常住人口数),以及海拔、面积、温度、少数民族比重等体现支出成本差异的客观因素测算。对各地的标准收支缺口,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系数越高。

  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8582.62亿元,同比增长14.6%。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明显增强了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有效缓解了这些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在保障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区域间协调发展与社会和谐。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9812.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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