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中国财政情况(2012-2013)>(二)财税改革

税制改革情况及改革的主要思路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4日

  近年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税制改革,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的功能显著增强。

  2012年,财政部门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等改革有序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增值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流转税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服务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和深圳、厦门、宁波3个计划单列市。从试点运行情况看,营改增进一步消除了重复征税,优化了税制结构,有利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总体上降低了企业税负,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2012年改革试点总体减税426亿元。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以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目前,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其他服务业的改革方案正在抓紧研究过程中,争取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二是车船税改革立法取得重大成果。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法是我国第一部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也是第一部地方税法、财产税法。通过车船税立法,进一步完善了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三是资源税改革向纵深推进。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的基础上,在部分地区实施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党的十八大关于“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的要求,继续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一是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实施消费税改革。二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三是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深化资源税改革,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