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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民族地区等发展情况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7日

  长期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从政策和资金分配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倾斜和照顾。一是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县)给予专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建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12年,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总额为420亿元。二是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时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在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过程中,中央财政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人口比重、民族地区宗教支出、双语教育等特殊支出因素以及支出成本差异,增加民族地区标准支出,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2012年民族省区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2077亿元。三是支持缓解民族地区县乡财政困难。不断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有效地推动了县级财政由“保工资、保运转”向“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转变。2012年民族省区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237亿元。四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系数民族地区高出同档次非民族地区5个百分点。对由于免征农业税和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少数民族集中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五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增值税免征或先征后返等方式,支持民族贸易、民族商品生产和宣传文化发展。六是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属于中央事务的,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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