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7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始终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作为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近年来,为切实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财税政策。一是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宽,目前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财政投入机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地方债券安排的资金等。二是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的全国性非税收入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三是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四是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五是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分别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六是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总结贵州危房改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全部县(市、区)。大力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
2012年,中央财政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出2253.89亿元,同比增长49.1%。全国财政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出3827.89亿元,同比增长14.5%,有力推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全国共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781万套,基本建成601万套;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及游牧民定居工程572.7万户。
附件下载: